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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民法官在全國各地法院都在試行舉辦,而最近幾場的結果真的滿讓人訝異,也讓人期待最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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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民法官在全國各地法院都在試行舉辦,而最近幾場的結果真的滿讓人訝異,也讓人期待最後的整體報告。
 
台北地院審理殺人未遂案,判決刑度與罪名都比原判決輕(殺人未遂→傷害);
https://goo.gl/Q6tWmV)
屏東地院審理強盜案,判決無罪;
https://goo.gl/anihXn)
台中地院殺人、殺人未遂案,判決刑度差不多,但罪名較輕(22年→20年,殺人→傷害致死);
 
網路上有一股不可否認的大聲浪,總是要求重刑、總是戲謔恐龍法官;當初司法院剛推出國民法官草案時,也有聲浪認為判決將變得嚴格化,但模擬人民參與審判(而且是真的能做決定,不是看戲而已)時,結果卻並不沒有預期中的嚴重,反而判出來有較輕的趨勢。
 
如同各地法院說的,拿出來模擬審判的案件都有經過簡化、修正,但案件中的犯罪行為終究是不會變的。也許我們可以假設,網路重刑化聲浪(酸民)都沒有參加審判,所以才會判成這樣,但如果不是,或許我們也可以假設:審判真的沒這麼有一般人想的那麼容易。
 
🎸我認為最值得觀察的一個重點是,台北、台中地院的原案件同樣都涉及殺人與殺人未遂,而模擬審判的結果都從殺人改判成傷害致死、傷害。
 
殺人與傷害致死,從客觀上來講都是一樣的:有一個人喪失生命。兩者的差異在於,被告「主觀上」是不是一開始就想殺人、有殺人故意。
而故意在刑法中又可以分成「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1⃣直接故意,就是一開始就抱持著殺人意圖而動手;
 
2⃣間接故意,是被告雖然並非抱著殺人意圖而動手,但被告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可能殺死人,但他並沒有因此停手。
這種間接故意,通常會依照凶器、傷害的狀況等等來旁敲側擊,例如拿刀砍手臂比起拿刀往脖子的刺,通常後者會致命的結果,所以我們判斷刺脖子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連刺20刀與只刺1刀來比較的話,前者也會判斷有殺人故意。
 
看看模擬審判的結果,原本法官認定有「殺人故意」的案件,在國民法官的眼裡似乎偏向只有「傷害故意」,死亡是不小心造成的。
一種解釋方式是,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並不了解法律上對於「故意」應該如何判斷。另一種解釋方式是我國法官過去審判重大案件判決反而是比較嚴格的,不像這幾年媒體風向想像的那麼恐龍。
 
你可能想說殺人與傷害致死都是死人,罪名不一樣但結果有差嗎?
差多了!
殺人罪最低從10年開始關,而且可以判死刑;傷害致死從7年開始關,不能判死刑。民眾最在意的「殺人償命」就會因為到底是殺人還是傷害致死,來決定能不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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